博士班畢業程序
01/選定指導教授
Selecting an Advisor.
研究生入學後,於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申請時選定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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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修畢最低畢業學分數及「論文指導 (一) (二)」
Completing the minimum graduation credits and “Thesis Supervision (I) (II)”.
03/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Passing the Ph.D. Candidacy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於每年十月底或四月底前附歷年成績單及各領域之考科書單報名參加。
- 於每年四月或十月最後二週的星期五考試。
- 考試分兩個領域:共同領域與專業領域,兩個領域分開考試,每次考一個領域;先考共同領域,後考專業領域。
相關下載文件及考古題
04/通過論文計畫(大綱)審查
Passing the Thesis Proposal Review.
- 學生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後,得申請提出論文大綱(計畫)審查,並於預定之口試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 論文大綱之審查須公開舉行發表會,且應於一週前張貼公告周知,經審查通過後即為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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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申請論文口試前須先完成論文發表之規定
Completion of Thesis Presentation Requirements Before the Oral Defense.
- 須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相關學術會議中口頭發表論文二篇。
- 須有最少二篇論文刊登在具審查制度之期刊或學報,且為第一作者。
06/通過論文口試
Passing the Thesis Oral Defense.
- 論文口試最少六週前提出申請,並完成論文全文初稿之原創性比對及取得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修課證明。學生之博士論文限以英文撰寫且博士論文口試一律公開(應於一週前張貼公告周知),並以英文進行。
- 口試通過後並完成 (1) 論文修改 (指導教授同意之版本),(2) 逕至本校圖書館網站將論文全文 (含教授簽名之審定頁及電子學位論文上傳自我檢核表) 上網建檔,(3) 列印授權書 (應立即公開) 簽名後將影本裝訂於審定之次頁,(4) 將完稿之論文 (含封面及書背) 檔案先送系辦確認再付印平裝本 (論文封面需上光,紙張為”萊紙基重240gsm淺黃色”,離校時繳交系辦1本、校圖書館1本及註冊組1本,(5) 完成離校手續(需事先至教務系統登錄英文姓名)據以取得畢業證書。
學位論文口試相關下載文件
博士班章程
PhD Program Regulations of English Department
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2 年 12 月 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9 月 26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6 月 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8 年 3 月 20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碩士博士學位授予作業準則」 及「博士學位資格考試規範」,特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英語學系博士班章程」(以下簡 稱本章程)。
二、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三、在學期間至少須修滿三十畢業學分 (不含第二外國語文、論文指導及教育學分),課程領域分為甲組 (主修語言學與英語教學) 及乙組 (主修英美文學)。
四、學生修滿畢業學分後,得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由指導教授統籌命題及閱卷事宜。 考試及格後成績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考試不及格之科目僅可重考一次。甲組學生得以 發表二篇期刊論文(不計入本章程第六點規定之篇數)申請抵免資格考試,該期刊論文除須 以英文撰寫外,並以入學註冊日後六年內發表(以接受發表日期為準,且收稿日期須於入 學之後)之 SCI(E)、SSCI、TSSCI(第一級與第二級)、THCI(第一級與第二級)、A&HCI 為 限;發表時須以本系名義發表且為該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
- 學生修滿畢業學分後,得於每年十月底或四月底前附歷年成績單及各領域之考科書單 報名參加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每年四月或十月最後二週的星期五考試。考試分兩個 領域:共同領域與專業領域,兩個領域分開考試,每次考一個領域;先考共同領域, 後考專業領域。
- 考試由指導教授延聘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委員負責命題與評分工作,各領域內之每一考 試科目皆由二位委員命題及閱卷。
- 考試領域與科目:
組別 | 共同領域 | 專業領域 |
---|---|---|
語言學與英語教學組 | 語言學類 : (二科擇一) 應用語言學、理論語言學。 英語教學類 : (三科擇一) | 以語言學為主修者 : 選修科目任選二科。 以英語教學為主修者 : 選修科目任選二科。 |
文學組 | 英美文學、文學理論、文學與英語教學。(三科擇二) | 選修科目任選二科。 |
- 每科考題三選二,考試時間四小時,每題答案以一千字為原則,答案必須符合 MLA 或 APA 格式規範,考試時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
- 每科考試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之科目,僅可重考一次。
*備註:凡同系列之科目僅得視為一科,例如 : 量性研究專題 (一)、量性研究專題 (二) 及量性研究專題 (三),僅可視為一科。
五、學生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後,得申請提出論文大綱 (計畫) 審查。論文大綱之審 查須公開舉行發表會 (參與之委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經審查通過 後即為博士候選人。
六、學生在學期間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及論文大綱審查者,須具備下列要項資格方得申請論文口試:(1)須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相關學術會議中口頭發表論文二篇、(2)須有最少二篇論文刊登在具審查制度之期刊或學報,且為第一作者。
七、學生之博士論文限以英文撰寫。博士論文口試一律公開,並以英文進行。論文口試最少六週前提出申請並完成論文全文初稿之原創性比對。
八、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即學生之論文口試)由五至九人組成之 (若論文由兩位教 授共同指導,兩人皆可出席,但僅由一人具名代表擔任考試委員),其中至少五分之二須由校外委員擔任,經指導教授向系主任推薦聘任之,並由委員會共推校外委員一名為主席。
九、本系博士學位考試及格成績為 70 分,滿分為 100 分,成績經五分之二以上 (含) 委員判 決為不及格時,則論文口試視同不及格,不及格者得於休業年限內之次一學期起申請重考一次,第二次成績仍未獲通過者,則應辦理退學。
十、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